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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第三批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科技局是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申请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4亿元;

(三)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

(六)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至申报之日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八)企业由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或在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孵化器内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管理流程

(一)申报与受理

全年受理申报,集中审批。企业登陆“烟台市科学技术局网”,下载填报《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经各县市区科技局推荐后,材料一式一份报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报前上一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及占比说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及占比说明;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企业科技人员及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及占比说明,企业总人数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

7、科研活动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文件,检测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证明,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等。

(二)认定

烟台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拟认定名单在烟台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颁发“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管理

1、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填写《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准表》,经审查合格后,重新颁发证书。

2、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每年2月底之前须向烟台市科学技术局上报《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报表》(见附件二),不按期上报的取消其资格。

3、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在主板市场上市的,视为自动退出。

2、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及时报告,根据情况取消其资格或重新申请认定。对仅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办理更名手续。

3、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同时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烟台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12月2日发布的《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