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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第三批烟台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科信贷”)的通知

烟台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烟台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根据国科发财[2010]720号文《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合作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从烟台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旨在为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一定的增信服务、风险补偿和贷款补贴,以调动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推进科技型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第三条 科技金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烟台支行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就烟台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会商。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召集,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联络,不定期举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

(一)审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的工作意见;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审定合作金融机构;

(四)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会同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

(一)会同市科技局审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的工作意见;

(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合作金融机构;

(四)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负责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烟台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

(一)负责科技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市科技局、财政局选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受理企业贷款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推荐函》;

(四)受理风险补偿资金、信贷补贴资金拟扶持企业名单的申报;

(五)按规定使用工作经费;

(六)具体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代偿、核销等事宜。

第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财务状况、管理团队、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评议评估,提出“推荐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技术、财务、金融、风投等方面专家组成,采取对外公开征集和不固定的方式,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初选,报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准后,予以聘任。

技术专家应涵盖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技术领域。同时,根据业务开展等情况,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范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亿元,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水平不超过7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已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获得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以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补贴的方式,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企业获得较低成本的贷款。
    (一)信贷风险补偿。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如发生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金额不高于40%的风险补偿。 

(二)信贷补贴。通过科技信贷业务贷款的企业,在按期还本付息后,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信贷补贴,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批准,按照贷款本金的1%给予信贷补贴,优先支持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信贷补贴资金从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中安排,当年产生利息收入不足信贷补贴支出的部分,按企业还本付息先后顺序在以后年度顺延予以补贴。

第十条 额度和期限。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具体贷款条件按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科技信贷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企业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二)评审推荐。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企业所属领域,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专家(5-7人)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推荐”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向金融机构出具《推荐函》。

(三)独立审贷、放贷。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函》,对企业进行独立审贷、放贷。

(四)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报备,同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2、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定期调度。

(五)信贷补贴资金核付。企业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信贷补贴,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拨付信贷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探索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模式,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不断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

(一)有限代偿原则。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的最高额度以当年度“专项资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的余额为限。

(二)信贷业务中止原则。一个工作年度内,当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贷款,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承担的风险补偿额度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10%时,应暂停本工作意见下的贷款业务,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金融机构对已发放贷款业务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同意后,再行恢复业务。

(三)重要事项告知原则。若发生下列情况,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1、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或贷款出现逾期;

2、金融机构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3、金融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处理。

(一)启动补偿。当贷款到期、企业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合作金融机构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代偿申请,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拨付。

(二)补偿后的债务追收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金融机构负责催收,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对违约企业进行债务追偿。对于经追偿后收回的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进行分配。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的款项,视作收回的资金,应按前述原则和比例退还至“专项资金”账户。

(三)损失核销。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专项资金”中按实核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账户。市科技局、财政局指定专用账户的开户行后,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回收。

第十七条 处罚。

1、金融机构在开展科技信贷过程中,不能履行合作协议的,不再作为合作备选单位;

2、对列入科技信贷支持的企业,在申请或贷款期间如发现在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补贴资格,并列入科技信贷信用不良名单,取消其3年内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的资格。

3、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烟科[2013]57号)同时废止。